关于开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命伦理教育推进机构中国成员单位劳动教育创新示范项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 作者:教科文 | 发布时间: 59天前 | 1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正确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中小学劳动教养指导纲要(试行)》精神,切实做好中国成员单位劳动教育创新示范项目试点工作,推动全国大中小学生命与劳动教育的开展,助力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现就该试点工作发布以下指导性意见。以供中国成员单位及各劳动教育协作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参照执行。

关于开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命伦理教育推进机构

中国成员单位劳动教育创新示范项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科文机构UNESCO UNHZ 2023—1120—06】



各中国成员单位及各劳动教育协作学校、劳动实践基地:


为正确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中小学劳动教养指导纲要(试行)》精神,切实做好中国成员单位劳动教育创新示范项目试点工作,推动全国大中小学生命与劳动教育的开展,助力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现就该试点工作发布以下指导性意见。以供中国成员单位及各劳动教育协作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参照执行。


一、劳动教育创新示范项目试点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组织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命伦理教育推进机构中国成员单位生命文化与商务中心,负责本劳动教育创新示范试点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和运行实施。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命伦理教育推进机构中国成员单位学校生命与劳动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协同开展本劳动教育创新示范试点项目的指导、评价和认定工作。

(二)试点工作范围

在具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命伦理教育推进机构中国成员单位产学研协作理事会正式成员单位资质的理事会员单位,及所属劳动教育执行机构和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备案的全国各级劳动教育学校及实践基地范围内开展本劳动教育创新示范项目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程序

(1)遴选劳动教育创新试点示范项目、执行单位及基地。

(2)组织实施劳动教育创新试点示范项目。

(3)组织劳动教育创新试点课程观摩及过程评议。

(4)劳动教育创新试点示范项目验收与成果认定、颁发劳动认定证书。

(四)试点工作时间

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0日止,为本试点工作第一阶段。期间,择时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项目执行单位和协作基地、传媒机构协同举办劳动教育创新示范项目的联合观摩行动与成果推介、展示活动。

试点项目的实施阶段期满后,进行项目总结归档,经优先遴选后再组织实施后续推广工作。


二、生命与劳动教育的研究指导意见

(一)组织中国成员单位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生命与劳动教育科学研究,指导中国成员单位自主创建或共建示范性劳动教育学校和校外教育实践基地。

(二)组织中国成员单位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劳动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指导劳动教育的教材编写与课程设计,评审劳动教育项目,评估劳动教育项目质量,认定劳动教育项目实施效果。

(三)组织、开展学生参加劳动教育的平时表现及学段综合评价,认定学生参加劳动教育项目课程的考核等级,开展学生劳动教育志愿者的星级认证。

(四)组织、开展学生劳动素养评估,进行学生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劳动精神、劳动习惯和劳动品格的监测,颁发学生劳动教育认定证书。

(五)组织、指导劳动教育执行单位和劳动实践基地的项目实施工作,认定劳动教育项目课程的目标、内容、实施途径与方法,开展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

(六)组织、开展劳动教育创新项目评审,举办劳动教育创新示范项目的联合观摩行动,及成果展示、推介推广活动。

(七)组织、开展劳动教育师资和劳动教育工作志愿者的培训、认证工作,开展劳动教育示范单位、基地及先进个人的评定与激励。


三、本指导意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命伦理教育推进机构·杭州师范大学中国成员单位生命伦理与卫生法国际研究中心、中国成员单位产学研国际协作中心理事会决定、签发,并授权中国成员单位学校生命与劳动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负责解释。